國人廳發[200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環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環保局: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需要,人事部、國家環保總局研究決定,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實施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具體職責分工自行協商確定。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為保證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人事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3號)中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人事部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