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各施工、監理企業:
在上次公開網上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廳認真接受了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動態扣分管理辦法》(報批稿)。現將該報批稿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施工監理單位意見,請各部門各單位將意見于2012年11月29日前書面反饋給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聯系人:黎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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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1月2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安全生產動態扣分管理辦法
(報批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施工、監理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認真履職,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扣分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的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并根據綜合考核扣分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一級注冊建造師、二級注冊建造師、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項目專職安全員,是指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在施工現場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負責人,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廣西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
第四條 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量化考核扣分應在主管部門實施安全檢查并發出書面執法文件后實施。不發出書面執法文件的檢查,不得實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監督計劃實施監督抽查、考核扣分,每個受監項目每年至少實施一次監督抽查。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工程安全生產動態扣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安全生產動態扣分管理工作。
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工作進行層級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把管理薄弱、隱患較多、群眾投訴、事故頻發的企業,以及國有投資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列入動態扣分管理的重點。
第二章 企業扣分管理
第八條 對施工、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情節的輕重程度,每項次扣分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
第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0分:
(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二)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等級或與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或個人施工的;
(四)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依法及時、如實上報的。
第十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5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編制審核批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給施工項目部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五)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六)對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雖開展檢查但未督促落實整改的;
(七)對建設主管部門或監理單位發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時督促施工現場落實整改的;
(八)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3分:
(一)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無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與投標文件不符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區外來桂施工企業未辦理入桂備案手續的;
(四)區外來桂施工企業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與入桂備案的人員不符的;
(五)在城市市區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式施工的;
(六)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安全的;
(七)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施工嚴重擾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被群眾投訴并經核實的;
(八)未開展創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活動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0分:
(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二)未審核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導致施工企業存在非法施工行為的;
(三)委任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職務超過3個工程的;
(四)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即組織施工,監理企業未及時制止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十三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記5分:
(一)監理項目部組成人員無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未對監理項目部開展定期監理安全履職工作檢查,或雖開展檢查但未督促落實整改存在的監理問題。
第十四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記3分:
(一)監理項目部組成人員與投標文件不符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區外來桂監理企業未辦理入桂備案手續的;
(三)區外來桂監理企業項目部組成人員與入桂備案的人員不符的;
(四)項目監理規劃未編制安全監理內容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六)施工企業因安全生產原因被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后,監理企業未及時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本辦法所稱監理項目部組成人員,包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
第三章 人員扣分管理
第十六條 對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項次扣分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各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停工整改的;
(二)對主管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未按時落實整改的;
(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5分:
(一)現場帶班時間明顯少于當月施工時間的80%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編制審核批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組織項目部開展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或對檢查提出的問題未及時落實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
(五)對監理單位發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時落實整改的;
(六)施工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安裝驗收、使用登記的。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工地無專職安全員在崗的;
(二)未監督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動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帳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八)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施工嚴重擾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被群眾投訴并經核實的;
(九)安全管理資料弄虛作假,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分: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二)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演練的;
(四)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安全的;
(五)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第二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0分:
(一)所屬的工程項目在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職責的;
(二)對主管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實整改,且未履行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記5分:
(一)現場當班時間明顯少于當月施工時間的80%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或未督促落實整改的;
(三)所屬的工程項目在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整改,且未履行職責的;
(四)對監理單位發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實整改,且未履行職責的;
(五)未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督的。
第二十三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3分:
(一)未組織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教育,或未監督落實班前安全活動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第二十四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分:
(一)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有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制止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四)未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五)施工現場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或未定期維護保養,未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七)臨邊洞口防護存在安全隱患的;
(八)基坑支護、土方開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裝、腳手架、施工用電等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的,每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扣1分。
第二十五條 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0分:
(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無相應資質等級、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即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且未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
(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即組織施工,未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無故不到崗履職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批準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
(四)未組織對施工現場開展定期安全檢查,或雖開展檢查但未督促落實整改的;
(五)未對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的;
(六)未按規定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3分:
(一)項目監理規劃未編制安全監理內容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三)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的;
(四)施工企業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召開工地例會的;
(六)安全監理資料弄虛作假,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審查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三)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的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的;
(四)監理周報(月報)未及時、如實反映工地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未按規定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統計
第二十九條 一個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注明的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100分;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100分,以個人在全區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
一個扣分周期內,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按本辦法規定被處理后,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一個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值的,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條 在每次檢查中,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累計分值。
第三十一條 實施扣分時,如果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專職安全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實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動態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三條 扣分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共同執行。執行扣分的人員應主動向被扣分企業或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資格證件。
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取證充分,對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實施扣分后,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當場向被扣分企業(人員)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動態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資格證號、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通知書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交被扣分人簽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的,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并拍照取證。
第三十五條 對有關企業及人員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主管部門已依法進行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不再實施動態扣分。
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第三十六條 在每次檢查中,企業(人員)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區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實施扣分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網絡系統。
第三十八條 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送達扣分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扣分機構的同級或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審。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審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何一個工程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何一個工程兩次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兩次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條 非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承建的任何一個工程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60日,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并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何一個工程兩次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兩次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1年,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并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所監理的任何一個工程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30日,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在一個扣分周期,監理企業所監理的任何一個工程兩次被記滿100分,或者該企業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兩次平均扣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6個月,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
第四十二條 對于本自治區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期間停止上崗執業,必須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任職上崗;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被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期間停止上崗執業,并且1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三條 非本自治區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資格90日,并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被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資格1年,并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90日;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記滿100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1年。
第四十五條 施工、監理企業、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被扣分后的處理情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抄送全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公告。
第四十六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有效期內,凡是因本辦法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申請延期時,發證機關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規定,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動態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執行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動態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動態扣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