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質〔2014〕3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管理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1]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桂建質[2005]21號)和《關于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放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的指導意見》(桂建質[2007]24號)同時廢止。
現將《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