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務〔2017〕7號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委、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桂政發〔2016〕76號)精神,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住建部分,詳見附件)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作為設定依據,且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性質規定的事項及《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的事項,列入廣西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二、我廳已下放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暫定級資格核準”,將繼續按照我廳桂建政務〔2013〕14號文件精神實行下放。
三、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和動態管理。未列入廣西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事項,不得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再進行審批,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自治區的決定及時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行政審批標準化目錄庫。
四、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所有事項均納入全區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主管部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形成全區統一、無差異化的行政許可事項操作規程和流程圖,報同級政務辦、審改辦、法制辦審核后對外公開。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為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高效優質的政務環境和營商環境。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住建部分)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