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規園字[2004]5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規劃局,縣建設局:
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對提高我區城市基礎設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發揮城市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推進和加快我區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意義重大。近幾年來,在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我區的一些重大建設項目相繼建成,極大地促進了我區經濟發展,加快了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但是,也有一些建設項目,違反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不辦理任何規劃手續,盲目開工建設,不僅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不可再生資源的破壞,而且引起不少群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和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加快和推進各重大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積極做好項目建設的規劃服務工作,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履行職責,積極與發改部門密切配合,主動參與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認真做好項目的規劃選址和論證工作。各地應在近期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擬報國家、自治區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重大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與廣西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不符的,應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部門和專家論證意見,盡快修改調整規劃,并按法定程序報審。
二、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查制度。按《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規定和要求,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依法辦理和完善城市規劃許可手續,為項目建設提供法律保障,促進和加快項目的建設。各類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廣西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一)對符合上述規劃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各類重大建設項目,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程序核發“一書兩證”,須報自治區建設廳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要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不得無故拖延。
(二)對選址與廣西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不一致的,必須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如論證后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并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并報規劃原批準機關審定。
(三)申請設立開發區(包括各類工業區、大學城、度假區等)或擴區的,必須報經自治區建設廳依據規劃進行審查,核定用地位置和范圍并核發選址意見書。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必須符合廣西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三、屬自治區發改部門以上立項、核準或備案的項目,要報自治區建設廳核發選址意見書。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將有關申報材料報送自治區建設廳。未取得自治區建設廳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各地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建設。
四、對在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內,在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歷史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其選址和設計方案要按法定程序報批。
五、各地要在2005年2月15日前對本地區在建和擬建的各類重大建設項目進行一次檢查,對未依法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土地使用和建設行為進行糾正,并予以通報。同時于2005年2月底前將檢查和處理結果報送自治區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