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8〕8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2018年10月16-26日,我廳組織對全區14個設區市、28個縣(市、區)開展了2018年下半年全區建筑市場層級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現對檢查中發現的11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通報(詳見附件)。對上述案例涉及項目存在的市場違法行為、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相關責任單位要認真、及時組織整改;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附件:2018年上半年全區建筑市場層級監督檢查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2018年下半年全區建筑市場層級監督檢查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扶綏縣東盟國際長旺商貿城A/B/C棟及附屬地下室。施工單位:廣西萬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陳柏霖;建設單位:廣西扶綏大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黃智;監理單位:廣西建榮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曹隨康。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廣西萬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直接與施工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情形,施工單位廣西萬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分包;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材料、設備采購(租賃)款項支付憑證,未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情形,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梁板鋼筋主次梁節點處,次梁端部鋼筋錨固長度不足,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2條規定。
二是樓層未按施工方案留置同條件養護試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C.0.1條規定;標養試塊未按要求進行養護,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1.1條規定。
三是梁柱節點不同強度混凝土同時澆筑時無隔離措施,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3.8條規定。
四是現場采用墻柱梁板同時澆筑工藝,但未能提供經專家論證的安全專項方案,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規定。
五是樓梯鋼筋間距、保護層厚度不符合要求,違反了《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15)第5.5.3條規定。
六是框架柱縱向受力筋搭接區部位只有100~200mm,未達到35d,且不少于500mm的要求,違反了《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15)第5.4.6條規定。
七是混凝土構件有露筋、蜂窩、麻面等缺陷,且未按要求進行修補、形成記錄,違反了《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15)第8.2.2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高大模板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是外架剪刀撐未連續設置到底部,水平封閉未滿鋪竹腳板或鋼筋網片,安全網張掛不及時,外架與樓層間距大于150mm無防護,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2.4條及6.6.3條規定。
三是施工現場配置滅火器不足,樓層未安裝消防水管,未設置消防栓,未配備水帶、水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5.2條及5.3條規定。
四是工作面未搭設臨邊防護,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4條規定。
五是現場未封閉,無安全通道,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2條規定。
六是現場三級配電箱直接跳過漏保搭接插座,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2.14條規定。
七是拆模順序錯誤,先拆滿堂架后拆模板,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4.5.1條規定。
八是塔式起重機爬梯未設置休息平臺,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141-2006)第4.4.6條規定。
九是塔式起重機起重量限制器失效,違反《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141-2006)第6.1.1條規定。
案例二:資源縣初級中學綜合業務樓工程。建設單位:資源縣教育局,項目負責人:易孝和;施工單位: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蔣黎妮;監理單位:柳州市天元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唐艷平。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施工單位無法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合同及款項支付憑證,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點規定,涉嫌掛靠。
二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中的模板、鋼筋、外架等分項工程勞務再分包給個人,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六點規定,涉嫌違法分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局部樓板板底、樓梯梯段板施工縫處存在夾渣、麻面等質量缺陷未進行處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2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3條第1款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工地大門旁臨時活動辦公板房材質為泡沫板,板房材質未達到A級燃燒性能等級,違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4.2.1條第1款規定。
二是模板支架存在鋼木混搭現象,樓梯模板支架為木支撐,樓層滿堂架為鋼管扣件式模板支架,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1.2條第1款規定。
三是木立柱桿徑小于80mm。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5.1.5條規定。
四是鋼管模板支架掃天桿缺失,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DB45/T618-2009)第5.1.9條第c款規定。
五是鋼管模板支撐架掃地桿未雙向連續設置,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DB45/T618-2009)第5.1.9條第c款規定。
六是現場公示的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將臨時用電、臨邊防護等常規危險源列入重大危險源管理范疇,未能有效辨識重大危險源,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第一條規定。
案例三:全州縣湘江壹號住宅小區工程。建設單位:全州咸亨置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羅榮華;施工單位:浙江萬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楊裕發;監理單位:廣西南寧建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韋宏山。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將“土方開挖勞務及外運”分包給個人,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點規定,涉嫌違法分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部分混凝土柱、剪力墻存在孔洞、蜂窩、露筋、爛根、錯臺等質量缺陷未及時進行處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2.2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3條第1款規定。
二是樓面施工層已經綁扎的部分柱子箍筋彎鉤一頭為90度角,違反《現澆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梁、板 平面整體表示方法制圖規則和構造詳圖》(16G101-1)第62頁關于箍筋彎鉤構造的要求。
三是現場砂漿攪拌站砂漿配合比牌無砂漿類型、砂漿設計配合比、砂漿材料換算用量計算等內容,砌筑砂漿未按砂漿配合比進行計量,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項目部未對現場梁截面尺寸為500x1100mm、600x1100mm、310x1800mm的高大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第四點第一條規定。
二是外架上鋼管、扣件等材料未及時清理,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6條規定。
三是電箱電纜線架設在外腳手架上,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7.1.2條規定。
四是懸挑式卸料平臺鋼絲繩繩卡不足4個,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6.4.7條規定。
五是部分樓層臨邊、樓梯邊未搭設防護欄桿,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2條規定。
六是部分樓層預留洞口無防護措施,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2.1條規定。
七是現場公示的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將基坑維護、木工間等常規危險源列入重大危險源管理范疇,未能有效辨識重大危險源,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第一條規定。
案例四:武宣縣政法舊區片區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武宣縣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煒俊;施工單位:中泰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邱萬金;監理單位:廣西桂新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蔡國華。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無法提供項目經理邱萬金、勞務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林建維的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社保繳納憑證、工資支付證明;技術負責人羅江、安全員徐智杰、施工員葉強、質檢員張瑩的合同簽字疑為他人代簽,合同涉嫌作假,且未能提供近三個月社保繳納憑證、工資支付證明材料。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是現場實際負責人為李文威。《建筑工程鋼管外架承包施工合同》由李文威(甲方)與覃明科(乙方)簽訂,均未蓋公司公章,未能提供李文威的授權書及合同、社保記錄、工資發放憑證材料;分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涉嫌違法分包和掛靠。
三是無法提供鋼筋的材料合同,鋼筋的材料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付款單位為個人賬戶“支建平”支付且無合理解釋,無法提供物料提升機的租賃合同及其材料款支付憑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無砂漿配合比牌和計量設備,配合比要求用石灰膏,現場實用石灰王,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5條、4.0.8條和4.0.3條規定。
二是部分砌體灰縫偏大或偏小不均勻,且有灰縫透光現象,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5.3.2條和第5.1.12條規定。
三是部分預留構造柱鋼筋偏位嚴重,箍筋彎鉤角度和平直段長度不滿足有關要求,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5.4.9條和第5.3.6條規定。
四是部分構造柱混凝土不密實,流漿斷層嚴重,馬牙槎留置不規范,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3.2條和《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8.2.3條規定。
五是現場混凝土存在錯臺,在對蜂窩、露筋等質量缺陷未采取相應修補措施的情況下就完成磚砌體施工,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2條和第8.9.4條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井架處開口架兩端未設置之字形斜撐,屋面外架施工進度滯后,外架內立桿與建筑間隙大于150mm,缺少防護;三、四層陽臺外架拉結點存在多處被拆除的情況,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6.5、7.3.1、7.3.13、6.4.1條規定。
二是層間超過10m未滿鋪腳手板,安全網封閉不嚴密,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3.4條第3款和3.3.3第5款規定。
三是采用梁板柱同時澆筑混凝土,未能提供相關專家論證方案,違反《關于嚴格限制梁板墻柱混凝土同時澆筑施工工藝的通知》(桂建管〔2014〕42號)第一條規定。
四是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未采用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系統,井架配電箱開關箱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電箱無接地保護,電箱無系統圖,電纜從外架敷設,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1.1、8.1.1、8.1.3、5.3.2、8.3.1、7.2.9條規定。
案例五:靖西市世邦·新城名郡(8#、9#、11#、12#樓)。建設單位:廣西世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沈禮斌;施工單位: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何義科;監理單位:廣西廣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覃永寧。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建設單位廣西世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直接將樁基分部工程肢解發包給桂林礦產地質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屬于違法發包。
二是施工單位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防水工程施工分包給廣西豫祥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其防水工程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將勞務分包發包給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個人或施工隊。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涉嫌違法分包。
三是無法提供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何義科、技術負責人范勇、質量員柴朋、杜茂明、安全員朱志、費海兵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憑證、工資發放證明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涉嫌掛靠。
四是無法提供鋼筋、商品混凝土、水泥等大宗材料采購款,以及塔吊、施工升降機等設備租賃款支付憑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抽查時未能提供規格HRB400Ф12鋼筋(爐批號61-13-78418)的進場檢驗報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規定。
二是部分樓層墻柱有脹模、麻面、蜂窩等質量缺陷未及時處理已進行砌筑施工;部分外墻柱錯位50m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8.9.2條、《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1條規定。
三是現場拌制砂漿無砂漿配合比牌,攪拌無計量設施;使用中加氣磚600*200*200、600*200*100未提供檢測報告(且已使用在主體上);抽查12#樓5、6層,所有門過梁擱置長度不滿足規范要求,只有60~150mm,且厚度只有100mm(設計120mm);在廚房和衛生間外墻采用水泥砌塊砌筑,與設計要求的加氣砌塊不符,且與加氣砌塊混砌,未設置構造柱;構造柱鋼筋未按照要求設置加密段,且部分彎鉤角度不足135度,平直段長度不足10d;部分構造柱實測上下搭接400mm,箍筋間距為300-400mm;馬牙槎設計進為200mm(實測175mm),退為340mm(實測250mm),墻與柱相連時2根6@500拉結箍通長設置,實測大部分為900-1000mm,不符合設計要求,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報告,出廠合格證僅有1000平米,檢測代表量為10000平米,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第5.2.1條、第4.0.5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5.3.6條規定。
三、安全生產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記錄和內容不完整,外架拉結點未按照二步三跨設置,外架內立桿與建筑間隙大于150mm未防護,外架開口處未設置斜撐,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3.1.3、6.4.1、7.3.13、6.6.5條規定。
二是外架層間防護未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網封閉,局部立桿縱向間距超過方案要求,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3.3.4條第3款、3.4.4條第1款規定。
三是11#樓2層一名砌筑工人在臨空一側沒有任何防護的情況下進行高空作業,電梯井未安裝防護門,電梯井封閉不嚴密,違反《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4.2.2、4.2.3條規定。
四是部分配電箱未作重復接地,施工電梯用電設備未設置專用的開關箱,箱體未設置系統接線圖和分路標記,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3.2、8.1.3、8.3.1條規定。
案例六:梧州市福達花園D1#、D2#樓工程。建設單位:梧州市福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鄧兜旺;施工單位: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澤霖;監理單位:廣西梧州天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樹養。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未提供項目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納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是未能提供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能提供0.9厚聚乙烯丙綸防水卷格合格證及復檢報告,違反《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2011)第3.0.7條規定;未能提供回填土壓實度檢測報告,違反《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第6.3.4條規定;未能提供砂檢測報告,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4.0.2條規定;未能提供潤豐P.C 32.5R水泥合格證及復檢報告(出廠日期:8月9日),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924-2014)第4.1.1條和《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4.0.1條規定;未能提供PHC樁身完整性報告,違反《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第9.4.2條規定。
二是框架梁、框架柱、構造柱箍筋或拉筋彎鉤彎折角度、平直段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3.3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3.6條規定;部分樓梯面筋的錨固不符合設計要求(端部未下彎15d),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2條規定;部分樓梯底筋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實際8根,設計9根),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1條規定;部分樓梯板筋距構件邊緣達10c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4.7條規定;部分框架邊柱外側鋼筋未錨入屋面框架梁內,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2條規定;部分框架柱、暗柱在非連接區內搭接,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4.1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4.4條規定;框架柱同一連接區段內縱向受力筋的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不符合設計要求(未錯開),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4.7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4.5條規定。
三是樓梯板厚不符合設計要求(實測12cm,設計15c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1條、第8.3.2條規定;梁柱等混凝土結構存在蜂窩、夾渣現象,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2條、第8.2.1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8.9.1條、第8.9.2條規定;現場混凝土同條件試塊未留置在相應結構部位,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C.0.1條規定。
四是墻體拉結鋼筋入墻長度不足,未按設計要求貫通墻體,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9.3.3條規定;當墻端無拉結時,未按設計要求設置構造柱,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檢驗和試配的外加劑“砂白金”,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4.0.7條規定;部分過梁高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實測9cm,設計12cm),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部分過梁擱置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實測12cm,設計24cm),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部分墻體臨時間斷處留設直槎不規范(無拉結筋),存在多孔磚側砌現象,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5.1.11條規定;部分構造柱縱向受力鋼筋搭區箍筋間距不符合設計要求(未加密),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4.8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外架內立桿與主體間距大于150mm未進行封閉,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7.3.13條規定;懸挑鋼梁在陽臺處錨固長度不足,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6.10.5條規定;懸挑架首層未封閉嚴密,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中B.4懸挑式腳手架檢查評分表規定;作業層未滿鋪腳手板,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6.2.4條規定;施工電梯處開口架無橫向斜撐,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6.6.5條規定。
二是使用承插式鋼管模板支撐體系,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業平臺鋼管支架構造安全技術規范》第6.3條規定;使用承插式鋼管模板支撐體系,無鎖止裝置,違反《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第3.1.2條規定。
三是總配電箱線路未分色,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1.11條規定;接地PE線徑不符合要求,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1.8和5.1.9條規定;接地地極不符合要求,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3.4條規定。
四是樓層、樓梯臨邊防護嚴重缺失,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條、4.1.2條規定。
五是施工現場安全標識缺失,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4條規定。
六是重大危險源標識內容不正確,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第一條規定。
七是樓層消防滅火器配置不足,未設置消防系統(含消防水源、立管、消防栓、水帶、水槍等),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5.1.2條規定。
八是塔機基礎排水不暢,存在垃圾,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3.4.1條規定;塔式起重機起重臂長度標志牌缺失,違反《塔式起重機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6-2016)第C11.21條規定;塔式起重機維保記錄及交接班記錄不全,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4.0.18條、第4.0.19條、第4.0.20條、第4.0.21條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升降機極限限位器行程過長,違反《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2011)第5.10.2.1條和第5.10.2.2條規定;施工升降機側邊防護間隙過大,缺失擋腳板,違反《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2011)第5.5.3.8.2條、第5.5.3.8.3條、第5.5.3.9.3條規定;施工升降機附著驗收單不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升降機維保記錄及交接班記錄不全,違反《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215-2010)第5.3.1條、第5.3.2條、第5.3.4條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案例七:玉林市恒大城三期項目。建設單位:玉林市恒大金碧置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楊瑩旭;施工單位:中聯世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于江華;監理單位:玉林市剛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袁承祥。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均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無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涉嫌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提供砂漿配合比,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5條規定;砂漿攪拌無計量設施,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規定。
二是未能提供灰砂磚合格證、防水卷材合格證及復檢報告,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2.1條規定;未能提供混凝土配合比報告(用于澆注二次結構),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7.3.4條規定。
三是框架柱箍筋或拉筋彎鉤彎折角度、平直段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3.3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3.6條規定;樓梯斜板面筋的錨固形式、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端部應下彎15c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2條規定;部分樓梯板筋距構件邊緣達10cm,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5.4.7條規定;部分樓梯底筋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實際:面8根、底12根,設計:面9根、底13根),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1條規定。
四是未提供混凝土同條件試塊留置方案,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塊未留在相應的結構部位,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C.0.1條規定;梁、柱等混凝土構件存在偏位現象,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條規定;梁、柱等混凝土結構存在蜂窩、麻面現象,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2條、第8.2.1條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8.9.1條、第8.9.2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安全防護架體未高出作業面1.2米,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7.3.12條規定;作業層未滿鋪封閉,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6.2.4條規定;外架內立桿與主體間距大于150mm未進行封閉,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7.3.13條規定;部分后澆帶梁板無支撐,且有懸挑外架落于其上,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6.10.2~6.10.5條規定。
二是未實施兩層模板支撐體系,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1.2條規定;部分頂托伸出長度大于規范要求,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1.9條規定;模板支撐水平桿未連續設置,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2.4 條規定。
三是接地PE線徑不符合要求,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1.8和5.1.9條規定;接地地極不符合要求,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3.4條規定;樓層開關箱有“一閘多機”現象,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1.3條規定。
四是樓層、樓梯臨邊防護嚴重缺失,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條、4.1.2條規定。
五是重大危險源標識內容不正確,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第一條規定。
六是樓層消防滅火器配置不足,未設置消防系統(含消防水源、立管、消防栓、水帶、水槍等),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5.1.2條規定。
七是塔機基礎有積水,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3.4.1條規定;塔式起重機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1.0.3條規定;施工升降機極限限位器行程過長,違反《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2011)第5.10.2.1條和第5.10.2.2條規定;施工升降機側邊防護間隙過大,缺失擋腳板,違反《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2011)第5.5.3.8.2條、第5.5.3.8.3條、第5.5.3.9.3條規定;施工升降機附著驗收單不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第二十條規定。
案例八:欽州碧桂園二期二區總承包工程(230#、231#、232#、2#車庫)工程。建設單位:廣西欽州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楊意安;施工單位:廣東龍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鞠源;監理單位:廣西華宇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朱建華。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施工單位使用技術資料專用章與多名個人簽訂分包合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涉嫌違法分包。
二是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未到場履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涉嫌轉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未能提供相應規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合格證及檢測報告,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3.0.1條規定;鋼材原材料合格證未注明進場日期、爐批號、使用部位、批量,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2.1條規定。
二是現場正在澆筑混凝土,工人踩踏導致鋼筋變形變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3條規定。
三是未提供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方案,現場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未留置在相應結構部位,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10.1.1條、10.1.2條規定。
四是墻體拉結鋼筋入墻長度不足,未按設計要求貫通墻體,違反《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2011)第9.3.3條規定;墻長超過5米,未按要求設置構造柱,違反《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第6.3.4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施工現場未封閉,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2.3條規定。
二是分配電箱內安裝插座,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8.2.15條規定。
三是井口、臨邊防護不到位,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1.1條、4.1.2條規定。
四是未提供塔吊頂升施工單位安裝資質,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1條規定。
案例九:咸亨·康橋1209三期(杜倫組團6幢)工程。建設單位:廣西咸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單紅波;施工單位:欽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項目負責人:黃有明;監理單位:廣西中信恒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毅。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成立實際管理的項目部,將工程肢解分包給個人施工,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涉嫌違法發包。
二是以項目部名義簽訂采購、租賃合同,但款項從建設單位人員的私人賬戶轉出,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涉嫌掛靠。
三是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未到場履職。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涉嫌轉包。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基坑未按要求放坡、排水,也未進行沉降位移觀測,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1.3條規定。
二是施工縫處梁板未按要求拆模或回頂,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7.1.2條規定。
三是樓板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不滿足要求,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10.1.3條規定;未提供混凝土外觀檢驗批驗收記錄,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1.1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未硬化,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2.3條規定。
二是現場多處構造措施、腳手板材質等與方案不符,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第8.2.2條規定。
三是現場使用的機具設備與方案不符,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3.1條規定。
四是未編制有針對性的群塔作業防碰撞方案,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14條規定。
案例十:鳳山縣翡翠園二期工程。施工單位:廣西恒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黨權;建設單位:玉林天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廣西天柱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陳忠獻。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僅有項目經理在場,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均不在現場履職,現場未能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公司工資支付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情形,涉嫌違法掛靠。
二是現場未提供材料采購合同及材料采購支付憑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款情形,涉嫌違法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砌體施工未能提供砂漿配合比報告,現場攪拌的砌筑砂漿無計量控制,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規定。
二是主體C30、C35、C40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僅留置兩組,不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C.0.1條第4款要求(不應少于三組)。
三是缺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第3.0.6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架體與建筑物間距大于150mm無防護,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7.3.13條規定。
二是現場圍擋不連續,無大門,無企業標識;現場材料堆放凌亂、無標識,安全標志牌和警示牌缺失嚴重,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2.3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三是懸挑鋼梁錨固段不足1.25倍,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10.5條規定。
四是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后,未進行修改,未重新報審,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五是部分樓層臨邊、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防護搭設不符合要求,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1.1、3.1.2、3.1.3規定。
六是公司季度檢、項目周檢等檢查資料均未提供,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規定。
案例十一:三江縣華清園一期1#、6~9#樓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單位:廣西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榮俊微;建設單位:廣西三江縣寶興房地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黃日寨;監理單位:廣西桂春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黃中堅。
一、建筑市場方面主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現場鋼材資金直接轉賬至個人賬戶(毛立彥),未提供購買材料發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四款情形,涉嫌違法轉包。
二是現場未能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公司工資支付證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款情形,涉嫌違法掛靠。
二、質量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砌體施工未能提供砂漿配合比報告,現場攪拌的砌筑砂漿無計量控制,違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第4.0.8條規定。
二是缺檢驗批原始記錄,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3條、第3.0.6條規定。
三是門窗洞口過梁實測厚度小于設計厚度,違反《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8.3節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項目、一般項目允許的偏差要求。
四是鋁合金門窗已安裝,未能提供檢測報告,違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2018)第6.1.2條規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違反標準事實
一是懸挑外架工字鋼懸挑層未完全封閉,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4.4條第3款規定。
二是懸挑鋼梁錨固段不足1.25倍,違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6.10.5條規定。
三是樓層預留洞口無防護措施,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4.2.1條規定。
四是現場配電箱無接零保護,無標識,無系統接線圖和分路標識,電箱門缺重復接地電氣連接,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第5.1.1、8.3.1條規定。
五是施工現場安全標識缺失,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第3.1.4條規定。
六是部分頂托伸出長度大于規范要求,模板支撐掃地桿未連續設置,封頂桿缺失,違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第6.2.4 條和第6.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