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價[2019]1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停止統一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的通知》(桂政發〔2019〕20號),現對我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有關計費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201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程消耗量及費用定額》中刪除“社會保險費中已包含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管理建安勞保費,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費用定額規定計價。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按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的相應比例扣除,竣工結算時扣完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的規定。
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桂建標〔2016〕17號)中刪除“社會保險費中已包含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管理建安勞保費,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2016費用定額》規定計價。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按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的相應比例扣除,竣工結算時扣完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及“建安勞保費已包含在社會保險費中”的規定。
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