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處理字〔2019〕38號
向丹(安全生產考核證號:湘建安C(2013)150003644):
經查,2017年12月10日,由你擔任專職安全員的湖南博世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賀州市黃安寺、獅子崗排洪河截污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據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政府《關于賀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賀州市黃安寺、獅子崗排洪河截污工程“12.10”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賀八政辦函〔2018〕49號),認定你對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不到位,未將勞務工人納入項目從業人員統一管理,缺少對勞務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未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實際檢查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作為該事故工程的專職安全員,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9年7月2日向你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桂建處理告字〔2019〕43號),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告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決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三條及該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暫停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擔任專職安全員1年,時間自2019年8月2日起計算。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11室。
聯系人:鄧煥德,聯系電話:0771-2260138。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