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加強建筑用工管理,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各項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我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6月5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至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逾期不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焦家門,聯系電話:0771-2260023,電子郵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2019年5月25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加強建筑用工管理,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各項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推動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我區工程建設領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3號)等規定,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包括:
(一)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
(二)施工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包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項目現場管理人員;
(三)監理單位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項目工作人員;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辦法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下同),分包單位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單位、勞務公司(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應當保存2年以上,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市縣實施實名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負責組織實施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的規劃、建設,并統一制定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數據庫的技術標準,與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對接,與銀行代發工資系統對接,與廣西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對接,并將系統信息提供給各市縣監督管理部門按權限使用;
(三)制定建筑單位違反實名制管理行為的處理處置標準,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廣西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管理要求。
第五條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及時、聯通和共享,不得漏報、瞞報;
(二)對各有關主管部門、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落實本單位投資建設工程的實名制所需的經費保障,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二)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條款;
(三)協調、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本企業和所承建項目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對所承包工程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并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
(二)在施工區域安裝實名注冊人臉識別設備,在實名制公共服務平臺錄入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的相關信息。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應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動態人臉識別技術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備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備勞資專管員對項目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
(四)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鼓勵總承包單位代替分包單位,委托銀行直接將工資劃入施工工人個人工資賬戶。
第八條 分包單位的用工管理納入總承包單位的用工管理范疇,對實名制工作負直接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合同中約定的實名制管理義務,在現場配備專(兼)職實名制專管員,負責本單位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并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二)及時對本單位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并按時將臺賬提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實名制臺賬應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檔案,實行電子打卡的還應保存電子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信息;
(三)協助為施工工人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施工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施工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發放施工工人工資。
第九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人員信息、個人證件照、居住信息、勞動關系、工資發放、考勤信息、文化程度、工作經歷及業績、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執業(崗位)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安全培訓證書、工種、特種作業證號、人臉等。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符合條件的施工項目現場(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項目、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項目)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適用建筑工地的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條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定額標準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定期發布,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六條 接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的合作銀行負責工資卡制作發放,免費給施工工人新辦一張廣西建筑農民工工資卡“桂建通”,該卡是施工工人在廣西唯一的建筑農民工工資卡,一人一卡,全區通用。施工單位或作業工人可在完成個人信息采集后,由銀行辦理并將工資卡發到施工工人手中。工資卡辦理不收取費用。工資卡由作業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業和其他個人不得非法代持作業工人銀行卡。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筑企業、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九條 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系統平臺應設置拖欠建筑工人工資預報警功能,以及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培訓預警功能。
實名制公共服務平臺可以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設置資格證件過期提示功能,以及對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的現場人員設置警報功能。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已錄入廣西建筑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應當保存2年以上,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勞動資源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交處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抽查各地各建筑單位實名制管理落實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和評優內容,并實行一票否決。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給予支持,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并給予誠信加分;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不上傳實名制信息和考勤數據及拒絕開具農民工工資專戶或不在平臺上綁定工資專戶并不通過平臺將農民工工資發到“桂建通”卡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停工整改、暫停其投標資格、誠信減分、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或廣西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