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桂建發〔2019〕3號,以下簡稱《辦法》)發布以來,為加強全區工程監理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辦法》實施過程中,我廳陸續收到有關單位和個人反饋的情況。為使《辦法》評價指標更全面、評價標準操作性更強、評價得分更合理,經研究,我廳對《辦法》的評價周期、計分方式等內容進行了局部修訂,現將修訂內容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各單位認真研究,于2020年3月17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電子版發送到郵箱),逾期未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鄧煥德,聯系電話:0771-2260138,電子郵箱:gxzjtjgc@163.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
(試行)》擬修訂內容匯總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擬修訂內容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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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條文號 |
原文 |
修訂后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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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條 |
履職行為。 |
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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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條 |
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體工作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站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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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段。 |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企業的誠信綜合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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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條 |
履職行為。 |
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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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體評價指標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部署的專項工作要求確定,每半年發布一次。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站應至少提前30天向社會公開下一評價周期的評價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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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條 |
第(二)款: 現場履職行為評價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抽取監理企業的在建監理項目對企業現場履職行為進行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 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的評價內容、計分辦法和評價管理規定詳見附件2。 |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有在建監理項目的企業,每半年至少應抽查一個項目;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原則上同一項目在半年內不重復評價。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得分按日更新,評價內容、計分辦法和評價管理規定詳見附件2。 企業有在建監理項目,但當地評價機構未對該企業的在建監理項目進行評價的,該企業可以主動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評價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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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七條 |
按所有監理企業上一評價時段公布的誠信評價的平均分計分。 |
按所有監理企業實時誠信評價得分的平均分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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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九條 |
現場履職行為。 |
現場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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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條 |
誠信綜合評價結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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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二條 |
現場履職行為。 |
現場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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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并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 |
核查依據是現場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相關紙質、影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異議核查結果應告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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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末尾新增。 |
對核查后的評價結果,評價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錄入廣西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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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一 條 |
現場履職行為。 |
現場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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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軌道交通工程實體質量控制履職評價表(表8)、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履職評價表(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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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的格式詳見附表1,表7的格式詳見附表2。 |
表1格式詳見附表1,表2~6、表8和表9的格式詳見附表2,表7的格式詳見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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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評價表的評價項目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部署的專項工作要求確定,動態調整,每半年發布一次。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應至少提前30天向社會公開下個半年的評價指標。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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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二 條 |
現場履職行為。 |
現場質量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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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表1~6的各評價項目采用扣減分數的方法計分,最高扣減分數不超過該項目的應得分;應得分減掉扣減分即為實得分;實行每處累計扣分的項目,當該項目所有可評價點均被扣分后,扣減分為該項目的應得分。評價表實得分為可評項目實得分之和;缺項不計分。評價表得分為可評項目實得分之和與可評分項目應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50分再乘以該項評價表的得分權重。 |
表1~6、表8和表9的各評價項目采用扣減分數的方法計分,即根據評價時發現的管理和質量安全問題按扣分標準進行現場扣分,現場扣減分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的應得分,再結合監理企業的實際履職情況和扣分率規定計算實際扣減分和實得分,實際扣減分=現場扣減分×扣分率,實得分=應得分-實際扣減分。評價表項目實得分為可評項目實得分之和;缺項不計分。評價表得分為可評項目實得分之和與可評分項目應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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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段尾新增。 |
當同一個評價周期內同一個項目有多個住宅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只需選取其中的一個單位工程進行逐套驗收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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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項目評價得分等于各評價表得分之和;項目有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監理履職評價扣減分的,項目評價得分等于各評價表得分之和減去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監理履職合計扣減分值。 |
各評價表得分按評價權重計算后,得出項目評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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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二 條 |
第(五)款 |
第一段:企業的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得分:企業的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得分等于半年來該企業參與評價的所有項目的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得分按項目造價進行加權平均的平均分,如參與評價的項目為評價日期之前90天內評價結果錄入評價信息系統的,該項目評價當日錄入的評價結果不參與計算。 |
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各企業參與評價的項目,為評價日期之前180天內評價結果錄入評價信息系統的項目,評價當日錄入的評價結果不參與計算。企業的項目評價得分按照項目的造價進行加權平均,折算出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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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半年來。 |
18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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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企業本季度的現場履職行為得分。 |
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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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內容。 |
在評價結果計算有效期內無在建監理項目被評價的監理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按所有監理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的平均分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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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第 二 條 |
新增第(六)款 |
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得分: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減去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評價合計扣減分,即為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得分。 如果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基本得分為X,評價周期內該企業監理的多個住宅工程進行了逐套驗收評價,合計被扣Y分,則該企業的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得分等于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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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七)款 |
當企業連續2個評價周期在廣西轄區內無在建監理項目的,從第2個評價周期開始,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評價得分每過一個評價周期扣減比例按20%遞增,直至扣減比例達100%為止。計算方式見下表: 評價得分扣減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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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三 條 |
(一)評價機構在進行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評價時,對評價機構管理范圍內有在建監理項目的監理企業,每半年至少抽查一個項目。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原則上同一項目在半年內不重復評價。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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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二)、(三)、(四)、(五)、(六)。 |
分別改為:(一)、(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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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安全管理。 |
安全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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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表 |
新增《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管理行為評價表》(表1)格式 |
附表1 評價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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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1 |
改為附表2。 改為附表2后的修改內容: 1.修改備注欄。 2.原扣減分欄,改為扣減分1、扣減分2欄。 3.增加扣分率欄。 4.評價表得分公式改為:本評價表得分 =(實得分 / 應得分)× 100。 5.修改扣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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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表 |
原附表2。 |
改為附表3。 改為附表3后的修改內容: 1.表格名稱“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評價表格式”改為“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監理評價表”。 2.修改備注欄。 3.評價項目“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數據報送情況”改為“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數據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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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3。 |
改為附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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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4。 |
改為附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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