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規園〔2006〕57號
各市園林(市政、建設)局,各二級園林企業:
根據建設部修訂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城建〔2006〕122號,以下簡稱《新標準》)和《建設部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工作規程》(建城〔2006〕182號)的規定(上述文件我廳已以桂建規園〔2006〕43號轉發,也可從建設部網站www.cin.gov.cn查詢),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對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新申報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一律依據《新標準》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辦理。
二、現持有各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單位,必須于2007年4月底以前,結合2006年度資質年檢,提出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的申請,并按新申報企業資質的要求填寫“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可從建設部網站下載或從下述的“23號通知”中復印),整理報送相關證件材料。其中,持有三、四級資質證書的,由地級市園林主管部門辦理核定手續,核發新證,并將有關材料報我廳備案;持有二級(含試行)證書的,由地級市園林主管部門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后,報我廳研究核定并發給新證。過期未申報的,原資質證書自動失效。2007年5月1日后企業、單位繼續使用舊的資質證書承擔施工業務的,一律視為無證施工。
三、我廳和各地級市園林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單位原有資質重新核定過程中,均嚴格按《新標準》規定進行,對達不到標準的作出降級或撤銷原有資質處理;對部分條件未達到標準但差距不大的,可按某級(暫定)資質核發證書,暫定期限為3年。
四、各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申報、審核(含本次重新核定)、年審的程序,仍按我廳《關于完善和規范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規園字〔2004〕23號,以下簡稱“23號通知”)的相關規定進行。但“23號通知”中有與《新標準》和本通知不符的,應以本通知為準。
五、新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須重新編號,以示與舊證書的區別。編號方式參照“23號通知”,在區域(城市)名稱字母和—號之后、數字之前插入“新”字,如南寧市為NN—新300××,廣西為GX—新200××。
核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時,應在資質證書附本上統一注明企業經營范圍,內容是:二級企業“可承接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下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綠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建設工程;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綠地或20萬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綠化及單位附屬綠地、50萬平方米以下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的養護管理;從事園林植物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園林綠化技術咨詢服務”。三級企業“可承接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或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綠化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建設工程;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綠地或10萬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綠化及單位附屬綠地、20萬平方米以下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的養護管理;從事園林綠化植物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根據《新標準》規定,申報或核定為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的,必須是專門從事城市園林綠化的法人企業,事業單位、非專門的企業(指僅在企業內部含有園林綠化部分業務的)均不得申報二級資質;申報三級資質的,必須是主營園林綠化業務的園林公司,或企事業單位中獨立核算的園林綠化專業公司。其他性質的單位均不得申報。
七、今后,凡外省城市園林綠化企業進入我區參與項目投標,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應事先到我廳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所在省(區、市)建設(園林)主管部門簽署的出省意見或介紹信;
(二)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介紹信件;
(三)企業資質證書原件,或省建設廳蓋章確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提交參加該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人員名單。
本通知如有不盡之處,請與我廳城市規劃園林處聯系、咨詢(聯系電話:0771-2260046、2260048,傳真:0771-2260049)。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