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發[2007]45號
各市人事局、建設局(委)、交通局:
現將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區開展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建設廳、人事廳、交通廳負責對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自治區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廣西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二、申報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印發的《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及程序進行申報。
三、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需憑自治區人事廳頒發的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注冊手續。
四、首次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時間及有關考務工作安排將另行通知。
五、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工作單位統一向自治區建設廳申報,不接受個人自行申報。
(二)嚴禁一個申報人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重復申報。
(三)申報考核認定時,每一申報人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三份,并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由申報人所在單位根據本文所附的表式,按A4紙的規格統一制作后交由申報人填寫。
2、證明材料的原件經核查后將退回申報人工作單位,其復印件需由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并與申報表分開單獨裝訂成冊。
3、申報人及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必須齊全有效、準確無誤,并與申報表的內容相符。
(四)對于因工作調動且在新的勘察設計單位工作未滿1年者,其業績及職業道德證明材料應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并由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各單位在報送材料時,需提交按附表樣式制作的《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考核認定申報人員一覽表》文字表格、電子文檔各一份。
(六)各申報人所在單位務必于2007年7月31日前,統一將申報材料報送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注冊科(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2樓2203室,聯系電話:0771-2260161,郵編:530028),逾期報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
二O 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