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設局)、房產局:
我廳于2007年3月12日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桂建房〔2007〕15號),印發過程中因校對疏忽,造成有關內容有誤。現將第三章節第十八條“已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的,應當按照企業的經營業績、資金及人員情況重新核定資質等級,需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材料”中的“需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材料”更正為“需提交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材料”。
特此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