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質函[200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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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做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工作,保障城市抗震防災安全,我部決定成立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在建設部領導下工作,受建設部委托,負責起草、修改有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的技術規定,參加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章程見附件1。
附件:1、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章程 2、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名單 3、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單及工作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是在建設部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及有關活動的機構。 第二條 審查委員會的宗旨是:通過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加強對各地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提高我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水平,推動各地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實施,發揮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對城市合理建設與科學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三條 審查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受建設部委托,起草、修改有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的技術規定,提出關于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實施的技術政策建議; 二、廣泛征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研究和管理人員的意見,對與城市抗震防災相關的技術標準、技術措施進行研討,提出制訂或修訂相關規劃技術標準的建議; 三、受建設部或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派員參加各地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工作; 四、受建設部或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對有爭議的審查結果提出技術處理意見; 五、組織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由國內長期從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研究的規劃、勘察、抗震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其成員由建設部在全國范圍內聘任,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滿后可根據需要連聘連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審查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審查委員會委員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建議,建設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審查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為審查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委員應熟練掌握有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認真完成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或各地邀請參加的審查任務,積極參加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的各項活動。委員個人不得以審查委員會的名義進行未經授權的抗震防災規劃審查活動。 第七條 審查委員會按照《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開展審查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受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根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性質、規模和特點,組織委員參加甲、乙類模式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技術審查;審查委員會委員受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邀請參加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審查。 二、審查委員會委員參加各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依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開展技術審查工作。 三、審查完成后,參加審查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將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查意見和有關審查情況報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四、當對審查意見或相關的審查依據等出現重大爭議時,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召開審查委員會工作會議,提出技術性處理意見,報組織相關項目審查的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處理,同時報建設部備案。 第八條 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向建設部報送甲、乙類模式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項目匯總表和審查情況分析總結。
附件2: 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名單
附件3: 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單及工作電話 一、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蘇經宇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城市安全與防災學術委員會秘書長 二、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謝映霞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城市安全與防災學術委員會副秘書長 馬東輝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城市安全與防災學術委員會副秘書長 三、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電話: 010-673922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