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9〕112號
各市、縣建委(建設局):
根據我區2009年建筑市場管理工作安排,2009年10月下旬,我廳組織了3個檢查組,對河池、崇左、防城港、北海、欽州、桂林6市及所轄的金城江區、大化、巴馬、天等、上思、浦北、陽朔、灌陽、靈川、臨桂、恭城11個縣(區)進行了第四季度第一次全區建筑市場暨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守法經營情況;在建項目參建各方的履職行為和工程實體的質量、安全狀況等。共檢查了49個在建項目,其中公共建筑21個、住宅工程27個、市政工程1個;總建筑面積144.16萬㎡,總造價19.30億元;共涉及48家建設單位、46家施工企業和36家監理企業;共發出11份整改建議書,其中6份停工整改建議書、5份隱患整改建議書。
二、各方履行職責情況
(一)建設單位
個別工程的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審查監理企業資質,將工程監理業務委托給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理。如上思縣寶龍旅游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思縣龍江半島花園R3組團項目工程,防城港市廣西金凱利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陽光海岸一期項目工程,這兩個工程均委托給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南寧市榮松人防建筑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理。
(二)監理企業
1. 部分監理企業的項目監理部人員管理混亂。總監履職到位率不高,一些工程總監甚至未按規定參加工地例會和各分部驗收會議,未履行安全監理的職責。許多監理機構現場管理人員的證件資料均為復印件,且無公司蓋章確認,無法證明其合法身份。
2. 監理企業對進場材料、設備審批和施工工序、方案審批把關不嚴。本次檢查發現監理企業對此項的把關普遍不夠嚴格,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凌亂無序,既不清楚施工現場人員、材料情況和各種設備、機械的運轉情況,也不了解各種施工工序的實施步驟,監理人員僅憑以往工作經驗進行管理,導致許多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3. 許多監理企業的監理資料整理欠規范。絕大多數的監理企業在管理上過分偏重于實體質量,忽視了資料的管理工作,資料大多閉門造車、弄虛作假,致使留在工程檔案中的資料缺乏真實性,不利于對工程的質量安全跟蹤管理。
(三)施工企業
1. 施工企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本次檢查發現許多施工企業給工程項目部配備的人員不足,尤其是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嚴重不足。個別工程甚至未配備安全員和相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導致施工現場安全無專人負責,無任何安全資料,一些井架、電鋸等用電設備無專人負責,放任自流。
2. 施工企業未認真履行對項目部的質量安全檢查職責。有的施工企業未能按《廣西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重點監督暫行辦法》、《廣西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重點監督暫行辦法》的要求對項目部進行檢查,企業對工程項目的管理依然不規范。
3. 部分施工企業的質量控制體系不完善,質量控制力度不足。
三、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問題
(一)質量問題
1. 許多工程的模板實際搭設與方案不符,木支撐不垂直,尾徑偏小,不符合規范要求。
2. 絕大多數工程使用的砂漿塑化劑無廠家提供的型式檢驗報告。
3. 大部分現場攪拌的混凝土和砂漿,現場無可靠計量設施,基本未做到按配合比稱量上料。
4. 樓梯砼施工縫留設不符合要求,多為水平縫,且留設位置不對。
5. 現場鋼筋制作問題依然較多,部分箍筋未按要求設置135°抗震彎鉤且搭接區未加密,樓板底筋保護層墊塊和面筋支撐筋分布稀疏,未能起到相應的分離保護作用。
6. 大多數工程的砼同條件養護試塊未按規范要求制作和放置,標識不清,為無效試塊。
7. 構造柱主筋偏位的情況普遍存在,且部分構造柱馬牙槎留設尺寸不符合規范要求。
8. 梁柱節點砼強度不一致時,未有任何資料證實梁柱節點砼的強度。
(二)安全問題
1. 施工臨時用電:大部分工程用電設備未做接零保護,開關箱的漏電保護器參數選擇錯誤,一個開關箱控制多臺設備的現象比較普遍。
2. 腳手架:個別工程腳手架高度未跟上施工進度,部分腳手架立桿設在后澆帶或懸挑結構上。
3. 文明施工:大部分現場材料堆放混亂,工地無大門、無圍墻,個別工地在在建建筑物內設置工人集體宿舍,居住條件惡劣。
4. 安全防護:部分臨邊、洞口、卸料平臺邊防護不嚴。
5. 機械設備:個別工程的井架、塔吊未按規定進行檢測備案,未指派有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
四、處理意見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此次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本次檢查中發現存在項目管理人員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現場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合格的12家施工企業(見附件1),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整改期從本文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整改合格前,企業和相關管理人員在廣西境內不得參加工程投標、不得承接新工程項目。
(二)對現場監理履職不到位、公司例行檢查和項目部自查制度不落實,且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涉及的7家監理企業(見附件2)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整改時間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整改合格前,企業不得參加投標、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
(三)對未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南寧市榮松人防建筑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立即責成建設單位解除合同,協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廳作專題匯報。
(四)對檢查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5個工程項目,所涉及的5家施工企業和4家監理企業予以全區通報批評(見附件3)。
(五)被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12家施工企業和7家監理企業必須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書面整改情況報送所在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經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將情況報送我廳建管處。
附件:1. 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施工企業一覽表
2. 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監理企業一覽表
3. 通報批評的項目一覽表
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