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33號
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為加強全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和管理水平,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運營管理考核暫行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
運營管理考核暫行標準
一、垃圾填埋場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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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考核指標 |
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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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施維護與管理(10分) |
1、防滲膜保護 |
邊坡保護防滲膜的土工布完好,作業層邊坡防滲膜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得2分; 土工布存在破損、掀起等問題,未及時修補,得1分; 作業層邊坡防滲膜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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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埋氣導排、收集及處理 |
按設計規范密度設置、續接氣體導排設施,設置導排石籠,氣體導出后集中燃燒或利用得2分。 設置氣體導排設施,氣體直接排空,得1分。 無氣體導排設施或設置密度不足或未逐級續接被垃圾覆蓋,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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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雨污分流 |
有雨污分流措施,且分流效果好,得2分; 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不能滿足庫區雨污分流要求,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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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滲濾液導流 |
滲濾液導流系統完好,導排功能正常,庫區無嚴重積水現象,得2分; 滲濾液導流系統破損或堵塞,庫區有嚴重積水現象,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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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監測井 |
按規范設置五眼地下水監測井,并能正常使用,得2分; 監測井總數量或設置方位不滿足要求,下游監測井或污染監視井數量不足,得1分; 未設置下游監測井,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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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運行 管理 (60分) |
6、進場垃圾檢驗 |
有垃圾檢驗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廢、建筑垃圾等垃圾進場,得2分。 無檢驗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廢、建筑垃圾等垃圾進場,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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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稱重計量 |
有稱重計量設施,統計記錄資料齊全完整,得2分; 有稱重計量設施,統計記錄資料不全,得1分; 無稱重計量,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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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單元填埋 |
制定場內分區、分單元作業計劃,未填埋區和作業單元,有應急作業面和措施,雨水、污水分別導排,得6分; 制定場內分區、分單元作業計劃,未填埋區和作業單元,無應急作業面和措施,得4分; 未分區分單元作業,無應急作業面和措施,雨水、污水混合;不得分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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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設備配置 |
機械設備按標準要求配套齊全,并有垃圾壓實機,運行良好,得3分; 其他機械設備配套齊全,但無垃圾壓實機,運行基本正常,得2分; 其他機械設備配套不齊全,無垃圾壓實機,運行不正常,不得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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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攤鋪壓實 |
使用專用壓實機械,按標準分層攤鋪壓實,得4分; 使用專用壓實機械,但未分層壓實,得2分; 未用壓實機械對垃圾進行壓實,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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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垃圾覆蓋 |
能做到每日覆蓋,并有施工記錄,得4分; 能做到中間覆蓋,得2分; 未能做到按規范進行覆蓋,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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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堆體整形 |
堆體邊坡不大于1:3,終場邊坡及時覆蓋,得2分; 堆體邊坡大于1:3,終場邊坡未及時覆蓋,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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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場區消殺 |
有除臭、消殺(蚊、蠅、鼠等)措施,效果良好,且藥劑票據、臺賬齊全,得4分; 無除臭、消殺(蚊、蠅、鼠等)措施,或有措施但效果不好,無法提供有關票據、臺賬,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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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飄揚物控制 |
有防飛散設施、措施,并管理良好,周圍無飄揚物,得2分; 無防飛散設施、措施或防飛散設施效果不好,周圍存在飄揚物,不得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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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滲瀝液處理 |
滲瀝液處理后,出水監測數據全部達標,得10分; 滲瀝液處理后,出水監測不達標次數占總監測次數的比例小于20%,得6分; 滲瀝液處理后出水監測不達標次數占20%以上的,或簡易處理,出水基本上不能達標的,不得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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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環境監測 |
能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定期對大氣、滲瀝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聲等項目的主要指標進行監測,能提供連續、完整、準確的監測資料和報告,得3分; 能監測主要污染指標,但不能按標準定期進行,得2分; 未采取任何監測措施,不得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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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環境影響 |
所有排放指標監測數據均達標(包括自測和權威部門檢測),得6分; 排放指標監測數據達標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得3分; 排放指標監測數據達標率小于50%,不得分。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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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安全管理 |
安全設施配備齊全,制度健全,制訂有應對自然災害引起的山體滑坡、污水外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未發生過安全事故,得3分; 安全設施配備不齊全,安全制度及預案不健全,得1分; 發生過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得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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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制度建設 |
有運行作業手冊及設備操作維護保養手冊,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健全;場內標識齊全、規范,得3分; 規章制度、崗位職責不健全;標識不齊全、不規范,酌情扣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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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資料管理 |
各類運行資料、報表規范符合要求,上報及時、準確;有管理人員歸檔立卷,格式規范,得3分; 資料內容不齊全、不規范,酌情扣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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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員培訓 |
按規定要求定期對管理、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學習,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得3分; 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80%,得2分;≤60%不得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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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運行經費保障 (20分) |
22、財政預算安排 |
垃圾處理運行經費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得10分; 未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得5分; 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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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資金撥付 |
同級財政垃圾處理運行經費足額撥付,得10分; 同級財政資金撥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級財政資金撥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撥付垃圾處理運行所需資金,不得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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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會評價(10分) |
24、公眾監督 |
無社會不良投訴,得5分; 不良投訴經查證屬實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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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整改情況 |
對各項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和各種投訴能及時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
5 |
注: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評定為不合格。
二、垃圾焚燒廠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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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考核指標 |
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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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進廠、計量(10分) |
1、垃圾接收 |
有垃圾檢驗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廢、建筑垃圾等垃圾進場,得5分。 無檢驗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廢、建筑垃圾等垃圾進場,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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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稱重 |
有稱重計量設施,統計記錄資料齊全完整,得5分。 有稱重計量設施,統計記錄資料不全,得2分; 無稱重計量,不得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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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運行管理 (60分) |
3、運行時間 |
年運行時間應不低于8000小時,達到運行時間8000小時,得5分; 年運行時間≥6000小時≤8000小時,得3分; 年運行時間低于規定時間6000小時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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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爐溫控制 |
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充分燃燒,二燃室內的煙氣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應小于2秒,得8分; 垃圾在焚燒爐內不充分燃燒,二燃室內的煙氣在低于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小于2秒,不得分。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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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煙氣處理 |
煙氣排放應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的標準。全部滿足限值,得6分。 正常營運時,煙氣每1項每1次沒有達到標準要求扣3分。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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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惡臭控制 |
氨、硫化氫、甲硫醇和臭氣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得5分; 未達到國家要求,發現問題,每1項每1次扣1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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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滲濾液處理 |
垃圾貯存倉防滲性良好,滲濾液導排設施完好,滲濾液按監管方要求運輸到指定處理廠,沿途無拋灑現象,得5分; 滲濾液導排不暢,自行或外運處理達不到要求,檢查發現每1項扣2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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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飛灰處理 |
按有關要求將飛灰運輸到指定處理廠,沿途無拋灑現象,且不得飛灰混入爐渣中,得5分; 未將飛灰運輸到指定處理廠或將飛灰混入爐渣中,運輸過程有拋灑現象,若發現有1項不達到要求,每1項每次扣3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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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灰渣處理 |
灰渣熱灼減率達到要求(小于5%),并運輸到指定廢棄物處理場,沿途無拋灑現象,處理處置符合標準,得5分; 灰渣熱灼減率超過5%、灰渣處理處置不符合標準、運輸過程有拋灑現象,若發現有1項不達到要求,每1項每次扣2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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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監測系統維護 |
按照規定定期維護監測系統,每半年請有資質的計量單位定期校對,得4分; 因監測系統故障又沒有采取應急措施導致不能對污染物監測,每項每次扣2分. 未按規定對監測系統校準,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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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度建設 |
有運行作業手冊及設備操作維護保養手冊,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健全;場內標識齊全、規范,得4分; 規章制度、崗位職責不健全;標識不齊全、不規范,酌情扣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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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資料管理 |
各類運行資料、報表規范符合要求,上報及時、準確;有管理人員歸檔立卷,格式規范,得4分; 資料內容不齊全、不規范,酌情扣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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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員培訓 |
按規定要求定期對管理、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學習,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得4分; 作業人員持證上崗≤80%,得2分;≤60%不得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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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管理 |
制訂有應急預案。保證防火、防爆、防汛、抗震、避雷等安全設施完好,并進行定期檢查維護、有記錄,得5分; 發現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或不滿足要求,每次扣2分。 無應急預案,發生安全事故一次不得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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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運行經費保障 (20分) |
15、財政預算安排 |
垃圾處理運行經費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得10分; 未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得5分; 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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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資金撥付 |
同級財政垃圾處理運行經費足額撥付,得10分; 同級財政資金撥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級財政資金撥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撥付垃圾處理運行所需資金,不得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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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會評價(10分) |
17、公眾監督 |
無社會不良投訴,得5分; 不良投訴經查證屬實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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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整改情況 |
對各項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和各種投訴能及時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