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6〕198號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明確建筑工程沉降觀測若干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確保建筑工程結構安全,規范我區建筑工程沉降觀測工作,我廳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桂建管〔2013〕11號)《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工程測量規范》《建筑變形測量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關于明確建筑工程沉降觀測若干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16年8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我廳。
聯系人:王勁宏,聯系電話兼傳真:0771—5881296,電子郵箱:gxzljd@126.com。
附件:關于明確建筑工程沉降觀測若干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8月11日
關于明確建筑工程沉降觀測若干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建筑工程沉降觀測是確保建筑工程結構安全、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變形測量規范》等國家標準均對應進行建筑沉降觀測的工程范圍予以了明確。但近年來在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中,我廳發現部分工程未按照設計和標準的要求開展沉降觀測工作,給工程結構安全帶來隱患。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桂建管〔2013〕11號)《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工程測量規范》《建筑變形測量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現將建筑工程沉降觀測的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在施工和使用期間應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
(一)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
(二)軟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
(三)處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四)加層、擴建建筑物。
(五)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場地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筑物。
(六)采用新型基礎或新型結構的建筑物。
(七)設計要求進行建筑沉降觀測的其他建筑物。
二、沉降觀測相關單位的責任要求
(一)對需進行沉降觀測控制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提出明確的觀測要求,并在施工圖中標注沉降觀測點的位置。
(二)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類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觀測工作,并簽訂委托合同。
(三)檢測機構在沉降觀測工作開展前,應按要求編制建筑工程沉降觀測方案(觀測點位置、數量等必須與設計文件相符)。每次觀測完畢,檢測機構應按檢測合同要求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階段性觀測成果,建設單位應及時將沉降觀測階段性成果轉交施工單位;當觀測任務全部完成后,檢測機構應提交技術報告書等綜合成果;沉降觀測階段性成果和綜合成果內容應符合《建筑變形測量規范》的規定。
(四)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應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繼續教育;測量儀器和設備工具應符合有關規定。觀測過程中發現數據異常時,檢測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五)施工單位在收集施工技術資料時,應及時收集沉降觀測階段性成果;在主體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向總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單位設計負責人提交沉降觀測階段性成果供審核確認。
(六)工程竣工驗收時,沉降必須符合標準和設計的穩定要求,否則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應繼續委托原檢測機構進行沉降觀測,直至達到標準規定和設計的穩定要求。
(七)施工單位應對檢測機構開展的建筑物沉降觀測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并自行組織對建筑物進行沉降觀測,以便比對分析。
(八)監理單位應對施工期間的沉降觀測過程實行旁站監理,核查觀測結果和報告,簽署《工程質量現場檢測確認表》,及時與各方溝通協調解決所出現的問題。
三、監督管理
(一)各市、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筑工程沉降觀測工作的監督抽查,發現未能及時按標準和設計要求開展沉降觀測工作或沉降觀測成果不滿足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程應責令其整改。
(二)對已完工但未按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沉降觀測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建筑工程開展不少于12個月的沉降觀測,沉降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