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7〕64號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委)、城市節水辦:
為進一步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規范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現將我區“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的申報程序、申報材料、考核評審組織管理、考核評審程序等工作參照《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執行。
二、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組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對申報城市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總分達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研究確定后授予“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稱號。
三、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的考核驗收工作,在自治區未出臺相關驗收標準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節水型企業(單位)目標導則》《節水型社區評價導則》考核指標要求執行。
四、創建自治區級節水型城市申報時間為每年6月30日前,申報需提供申報年之前兩年的創建成果材料(資料和數據)。
附件:⒈《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⒉《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⒊《節水型企業(單位)目標導則》
⒋《節水型社區評價導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