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規園字[2004]6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園林、市政局,有關縣(市)建設局,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結合我區實際,我廳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我區現有的桂林漓江、桂平西山、花山三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須按《通知》中“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和“審查評分標準”,于今年8月1日前進行自我復核,填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評分表”,并提交書面報告。我廳將在下半年配合建設部對上述三處重點風景名勝區進行復核(定期檢查),具體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二、新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必須按《通知》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要求,組織相關材料上報。
三、參照建設部《通知》中的“審查辦法”第十二、十三條及“評分標準”,我廳將研究制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復查和申報辦法,請各地積極提出建議。各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法規及一貫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景區規劃、保護和管理工作,以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