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處理字〔2018〕21號
張海倫(安全生產考核證號:冀建安C(2013)0050262):
經查,2017年6月26日,由你擔任專職安全員的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池市環江縣城西開發區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民族醫醫院(中醫院)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民族醫醫院(中醫院)建設施工工地“6·26”墜井窒息事故結案的批復》(環政函〔2018〕11號),認定你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二、未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未及時糾正和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的行為。
三、未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 6月 11日向你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桂建處理告字〔2018〕30號),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告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決定之前,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暫停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擔任專職安全員1年,時間自2018年6月29日起計算。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11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