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保〔2019〕2號
南寧、柳州、梧州、欽州、百色、賀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財政局,賀州市平桂區鄉鎮建設局、財政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制,更好地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務能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根據各地自愿原則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情況,確定在南寧、柳州、梧州、欽州、百色等5個市和賀州市平桂區開展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購買內容
試點市、區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現狀,在《通知》列出的購買內容清單中合理選擇,并可進行適當增補,最終形成適合本地實際的購買內容清單。購買內容清單應當在各試點市、區的試點工作方案或辦法中予以明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或者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不得納入購買內容清單。
二、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條件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的主體是承擔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職責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但不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規定,劃為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具備服務提供條件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作為承接主體的組織機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 依法設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
⒉ 具備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⒊ 具備履行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合同所必須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⒋ 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⒌ 在參與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報)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⒍ 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選擇承接主體時,應當兼顧運營機構與主管部門的高效銜接,發揮此類機構的專業優勢;引導運營機構向市場化、專業化的租賃企業學習,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提升運營管理能力和服務效能;注重樹立行業標桿,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通過經驗交流會、座談會、觀摩會等形式組織運營管理機構交流互動,以點帶面,促進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整體水平登上新臺階。
(三)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者主要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暫不作為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購買主體或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
三、預算管理
試點市、區應當在政府現有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支出中統籌安排政府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資金,按要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并結合實際需要調整資金投入。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購買方式
(一)制定計劃。購買主體應結合當地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際,每年明確購買服務的目標、項目、內容、期限、實施方式和績效指標等內容,科學評估購買服務經費需求并編制預算。
(二)財政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對購買主體報送的年度購買服務經費預算進行審核。
(三)信息公開。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批復,編制具體的購買服務計劃,及時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并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四)選擇承接。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特點,科學確定購買服務的方式。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購買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五)簽訂合同。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
⒈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價格、質量等要求,以及績效評價方式、績效評價結果運用辦法、資金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
⒉ 購買主體應當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承接主體依法簽訂合同;
⒊ 對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組織采購活動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自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購買主體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五、合同履約與績效評價
購買主體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工作,并根據實際需求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和服務對象的對接和協調;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確保質量,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承接主體在實施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開展由購買主體、保障對象、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要按照租金收繳率、租戶滿意度、安全管理、檔案建立規范性、與政府部門配合程度等合理量化、細化考核指標,形成購買主體、保障對象、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制度,建立以運營管理效果和保障對象滿意度為評價核心的指標體系。績效評價結果應適當細化,分為若干等次,等次與購買服務資金結算掛鉤。評價結果合格的,購買主體按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有關規定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管理相關支付流程及時支付。
六、強化組織領導,創新服務水平
(一)堅持政府主導。各試點市、區政府要加強對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督管理。要及時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或辦法,強化財政支持,確保購買服務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各試點市、區的試點工作方案或辦法經當地政府蓋章后,于2019年1月31日前分別報送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財政廳。
(二)暢通服務渠道。重點圍繞“分配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項”做好試點工作,堅持將試點工作與創新社區管理相結合,創新服務水平。有條件的市、區可探索推行“黨建引領、政府服務、居民自治、市場運作”的共建共治共享共管的社區治理新格局。要積極探索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全面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和保障對象的情況,打造公共租賃住房“智慧社區”。有條件的地方可引入“門禁智能系統”,將門禁卡與住戶的租賃期限、租金繳納情況等相關聯。
(三)及時總結經驗。各地要邊試點邊總結,每季度至少向自治區提交一篇試點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報告,報告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撰寫,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分別報送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財政廳。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的月度工作計劃和公開選房、集中交付入住等重大活動的工作實施方案進行預審和把關,加大對承接主體的考核;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嚴禁將服務轉包。自治區將把試點工作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內容。2019年6月和12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財政廳將聯合對各試點市、區開展中期評估和年底總結評估。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財 政 廳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