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和編制過程
2020年5月16日,我區玉林市發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該事故是我區近年來發生的一起死亡人數最多的建筑起重機械事故。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管,全面治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隱患,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制定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起重機械的監管措施勢在必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起重機械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涉及出租、安裝拆卸、使用、檢測等多家單位,涉及安裝、拆卸、檢測、頂升加高、驗收和維保等多個關鍵環節。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并未完全覆蓋這些參與的單位和環節,使得實踐中對起重機械出租和維保單位,以及對起重機械頂升加高和維修保養環節的監管沒有依據。從近年來的監督檢查和事故原因分析看,起重機械出租和維保單位,頂升加高和日常維修保養環節對起重機械的安裝和使用安全非常關鍵,而且這些環節事故的發生率也較高。因此,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出臺相關管理規定,規范起重機械相關單位和關鍵環節的管理。
近年來隨著機構改革不斷推進,我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監督人員人均監督面積達40萬m2左右,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監督面積,一些地區甚至因職能轉變取消了監督機構;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起重機械的監管不僅專業性強,而且種類繁多,數量眾多(全區約有2萬臺起重機械在正常運行),僅僅依靠我區現有的監督人力資源,要求其監管到位難以實現。因此,全面推行信息化監管勢在必行。目前,我區已搭建廣西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管理系統)和廣西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檢測監管系統),這兩個信息系統近期已完成功能升級,不僅可以實現數據互聯互通,而且還增加了人臉身份識別和關鍵環節即時上傳等功能。利用這兩個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化管理,可以精準查處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我廳于2020年6月份啟動《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管》編制工作。2020年6月29日,我廳發文征求各相關廳局和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我廳根據各地反饋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同時廳法制處也對該文件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2020年8月27日,廳法制處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書。2020年12月2日,該文件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第11次廳務會審議通過。
二、主要依據及參考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四號)
(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桂建發〔2018〕8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桂建質〔2015〕6號)
(六)《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京建施〔2007〕71號)
(七)《上海市建筑施工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滬住建規范〔2020〕4號)
(八)《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魯建質安字〔2020〕13號)
(九)《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規定》(鄂建設規〔2017〕2號)
(十)《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139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部門加強監管的具體措施。通過信息化手段,對我區起重機械進行現場核查,同時通過購買技術服務方式及借助行業協會力量,充實對起重機械監管的人員力量。
(二)明確出租單位的職責。通過起重機械管理系統實現對出租單位的動態監管,明確出租合同使用規范文本,并要求起重機械司機及起重信號司索工與出租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起重機械出租、維修保養進行統一管理,并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現場信息確認。
(三)明確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督促參建相關單位按照要求及時消除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隱患,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四)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職責。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與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建立租賃合同關系,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檢測機構建立委托合同關系,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現場起重機械和各環節參與人員進行核查。
(五)明確監理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起重機械各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嚴格執行旁站制度,參與安裝、頂升加節驗收,并檢查起重機械日常維保工作。
(六)明確檢測單位的工作程序。通過信息系統實現人員身份驗證,并借助定位功能開展現場即時核查。此外,對起重機械檢測報告及時出具予以規范,杜絕因檢測單位遲遲不出具檢測報告導致施工單位長期使用檢測不合格起重機械而產生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