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08]45號
各市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條例和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530號令)、《關于加強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7]1號)及《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的8000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簡稱“大型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相關的節能服務市場,推動相關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計劃并認真實施。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12年前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區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管體系,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配合,并努力建設本轄區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監管體系。
第六條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以適當方式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大型公共建筑的年度用電限額原則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各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