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字[2005]7號
各區轄市規劃局(建設規劃委員會):
在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對《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關于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執法主體的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對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過研究作了明確答復。現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執法主體問題的答復函(桂人法工復函[2005]3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為做好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違反《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第四十九條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用地、排除障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的,可以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依法設立的規劃專業執法機構完成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包括依法組織聽證)等程序,擬出處罰意見報請城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二、《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是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的地方性法規,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執法的具體問題按照《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執法主體相應的執法程序開展執法工作,確保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執法主體問題的答復函(桂人法工復函[2005]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執法主體問題的答復函
桂人法工復函[2005]3號
自治區建設廳:
貴廳關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適用有關問題的函(桂建函字[2005]10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規劃法》)第四十條所規范的違法行為不同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所規范的違法行為。《規劃法》第四十條規范的違法行為,已在《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作了相應的規范,并明確其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因此,《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的執法主體應為城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其所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